您的位置:首頁>設立集團公司的要求和條件
歡迎光臨金立方財稅官方網站!
您的位置:首頁>設立集團公司的要求和條件
集團公司成立條件主要包括: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企業集團及其成員名稱的有關要求
1、名稱不冠以行政區劃的,應按規定程序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
2、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
3、母公司(核心企業)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4、子公司(集團的成員企業)可以冠以集團名稱或簡稱;
5、參股公司經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集團和有限公司的區別
1、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它由法定人數的股東組成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負責的企業法人。
2、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具體表現為:
(1)集團是一種發揮群體優勢、創造更大生產力、實現規模經濟而形成的經濟聯合體,集團的成員單位在二個以上。
(2)集團的成員單位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獨立行使權利,獨立承擔義務和責任。集團的核心單位須是經濟實體。集團及其他成員單位不因其中一個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而承擔責任,有利于分散經營風險。
(3)集團管理機構或集團總公司(母公司)基于股權持有或協議約定,對集團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益。這種管理和協調從本質上屬于經濟活動。集團成員單位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經營管 理的獨立性,但并不影響成員單位的獨立法人地位。
(4)集團本身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不能作為具體民事活動、經濟活動的當事人。以集團名義進行的具體民事活動、經濟活動,其權利義務的最終承擔者是集團總公司(母公司)或成員單位。
1+4專人服務模式,省心省力
15年服務經驗,專業標準化服務,品質保障
工商財稅、企業內訓服務一系列增值服務
辦理完成所有材料精心包裝,送證上門
客戶信息嚴格協議保密,并為客戶免費留檔3年
版權所有:成都金立方財稅服務有限公司
備案號:蜀ICP備12019200號-2
服務電話:028-85370538
公司地址:金牛區銀沙北街92號5樓505
E-mail:1638970201@qq.com
微信公眾號